介休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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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多云转阴,2级西风,0~10度;

48小时:阴转多云,局部有小雨或小雨夹雪,3级西北风,1~13度;

72小时:阴转晴,3-4级西北风,0~9度。

为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介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城区规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从年11月2日起,我市城区以下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城北区:北到纬二路,南至北坛路,东到三贤大道,西至经四路

(二)城南区:北到新建路,南至定阳路,东到三贤大道,西至绵山南街

(三)城东片区:北到纬二路、军民路、北坛路,南至定阳路、东到文苑路、文峰路、东环南路,西至三贤大道

(四)城西片区:北至北坛路,南至新建西路、南同蒲铁路,东到北河沿街、南河沿街,西至经西路、汾西矿业集团洗煤厂铁路专运线

(五)老城片区:北到北坛中路,南至新建东路、东到三贤大道,西至北河沿街、南河沿街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汽车站、火车站、轻轨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和地下空间;

(七)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安监、市场、交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民政、教科、供销、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实施工作。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预警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环境保护、气象、应急等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其他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介休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介休市人民政府

●市委巡察组反馈六届市委第四轮巡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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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制/郝晓平监制/刘健审核/郭睿王海洲

编辑/李妍哲法律顾问/张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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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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