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东山供水工程建设
为确保省重点建设项目东山供水工程的顺利实施,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抢栽、抢种、抢建、抢挖等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的征地及临时用地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晋中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就严禁非法抢栽、抢种、抢建、抢挖等行为,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抢栽、抢种、抢建、抢挖行为,是指在东山供水管网规划区、水库建设规划区及各项配套设施规划区范围内,政府征地及临时用地通知或公告下达之日后,被征地及临时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征地及临时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增建(构)筑物的行为。
二、本通告发布后,凡在拟征地及临时用地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一律不予补偿。所有抢栽、抢种、抢建、抢挖等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必须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联合清除。
三、以抢栽、抢种、抢建、抢挖等违法行为骗取征地及临时用地拆迁补偿费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骗取数额较大或巨大,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抗拒、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清除抢栽、抢种、抢建、抢挖等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干部群众应当自觉维护正常的征地及临时用地拆迁秩序,自觉抵制、检举抢栽、抢种、抢建、抢挖等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参与抢种、抢栽、抢建、抢挖等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问责,并给予行政处分;村(社区)民选干部有上述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动态巡查,发现苗头及时处置,坚决防范和制止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介休市人民政府
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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