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
根据市编委《关于整合介休市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介编办16号),在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土地利用和地籍管理股加挂介休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承担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组建介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支撑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范围
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构)筑物所有权、林权、抵押权、地役权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仍由原发证机关负责统一登记,过渡期满后纳入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和原则
年9月23日起,正式开展介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开具《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国土、住建、林业等部门发放的土地、房屋、林权等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年9月23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时,逐步更换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介休市政务中心四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
特此公告
介休市人民政府
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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