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修订公告
公告
根据〔〕号商流通函《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以及〔〕5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文件精神及年-年《介休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运行中需要详细表述的条款,决定对年-年《介休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做如下修订。
一、在不受设定标准限制内,增设第5条: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的,仅限申办一证。
二、在设定标准内,增设一条: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适当放宽设定标准限制,但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1)非外商投资的连锁便利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当放宽条件,与最近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米(含10米)。
三、本公告及修订后的《介休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发布执行,原有规划同时废止。
介休市烟草专卖局
年2月2日
介休市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山西省烟草专卖局、晋中市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结合介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介休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第三条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四条介休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划。
第五条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办程序向社会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平等权利。
(二)便民原则
制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三)受理在先原则
对在有数量限制区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有多人申请的情况下,要严格按照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适当照顾弱势群体原则
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并持民政、残联等部门颁发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经核查确为本人经营,且为唯一店面的,在法定条件内,可以适度放宽办证条件。
(五)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原则
本规划只针对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新的合理布局规划的,除本规划规定的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以外,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不受本规划限制。
第六条合理布局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的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2.经营场所条件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有指向明确且唯一性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对仓储情况如实说明。
(二)设定标准
1.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1)介休市城区行政区域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20米(含20米);
(2)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户(含户)以内,可设立零售点1个;住户每增加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间隔距离按可通行距离不低于10米(含10米);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按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
(3)乡镇所在地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20米(含20米);
(4)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根据该区域,固定商铺数量,每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不低于10米(含10米)。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户,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
(5)人以内的行政村、自然村可以设1个零售点,超过人的,每超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6)汽车站、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候车室、院内、景区内)在现有零售点的基础上不再新办零售点,无零售点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7)军队大院、监所、工矿企业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设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内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管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适用正常申请的条件;
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只可设立1个零售点
(1)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平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洗浴城等娱乐场所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2)营业面积在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3)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的,仅限申办一证,实际经营人必须为本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本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按正常申请条件决定是否予以延续。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设定标准限制,但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1)经营主体在父母、配偶、子女间发生变化,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2)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3)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等不可抗力或行政命令,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或变更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
(4)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5)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申请设立零售点的,仅限申办一证。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适当放宽设定标准限制,但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1)非外商投资的连锁便利企业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当放宽条件,与最近的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10米(含10米)。
(三)不予设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物品的,如经营或者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5)经营场所与培训机构(未成年人培训)在同一经营场所的;
3.经营模式方面
(1)采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等销售卷烟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4.经营业态方面
专门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美容美发、药品及医药机械、文化体育、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房屋中介、寄卖典当、祭祀用品、汽车租赁、运输信息等非主营食品、餐饮、住宿、娱乐业务的经营场所。
5.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经营场所方位)延伸可行走距离且不违反交通规则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控量或间距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现场勘验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当根据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九条本规划中农村人口、居民住宅区的户数参考民政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十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本规划由介休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年发布的《介休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介休市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介休市烟草专卖局
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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