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最新通告介休各村人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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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不

大甫村位于介休市东边,和平遥交界。历史上叫孔家庄,明朝正统六年,河东明县遭灾,因捐粮赈灾多,朝廷下诏改为“大富村”。清道光早间,因承受不起高额赋税贿银数百两,改为“大甫村”。

南同蒲铁路、国道、汾阳-长治高速公路、东观-夏县公路都穿村而过,交通四通八达非常便利。全村现有人口人,户,耕地面积亩,人均纯收入元,党员48人。

近年来修新建了小学、老年活动中心、小公园、村口五龙照壁,全村村民有了休闲、娱乐的活动场所。大街小巷实现了硬化、绿化、亮化、美化,并配套了上下水设施。

大甫村位于介休市东边,和平遥交界。历史上叫孔家庄,明朝正统六年,河东明县遭灾,因捐粮赈灾多,朝廷下诏改为“大富村”。清道光早间,因承受不起高额赋税贿银数百两,改为“大甫村”。

南同蒲铁路、国道、汾阳-长治高速公路、东观-夏县公路都穿村而过,交通四通八达非常便利。全村现有人口人,户,耕地面积亩,人均纯收入元,党员48人。

近年来修新建了小学、老年活动中心、小公园、村口五龙照壁,全村村民有了休闲、娱乐的活动场所。大街小巷实现了硬化、绿化、亮化、美化,并配套了上下水设施。

来源:晋中公安

为有效遏制焚烧秸秆等野外非法用火问题的发生,晋中市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开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专项行动,从严从快从重依法惩处。今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野外非法用火案件63起,查处违法行为人63人。

3月3日

介休市绵山镇税某某在其耕地非法用火,用打火机点燃杂草引发火情,后被防火员组织扑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人税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治安处罚。

3月7日

灵石县李某红在上班途中,路过自家玉米地时将杂草点燃后离去,引燃李某计耕地内杂草,并造成小树苗被烧,过火面积达0.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违法行为人李某红被公安机关依法治安处罚。

3月12日

介休洪山镇王某某在其耕地非法用火焚烧干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违法行为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治安处罚。

3月16日

榆次区长凝镇村民成某某在其耕地内焚烧秸秆,造成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成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行政处罚。

3月15日

灵石县坛镇乡村民闫某某在其自留地里清理荒草时,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荒草,引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违法行为人闫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治安处罚。

3月19日

榆次区乌金山镇村民安某某在其耕地里焚烧秸秆,造成火情,过火面积约二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违法人员安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行政处罚。

3月19日

榆次区庄子乡村民武某某,在其耕地里焚烧谷草,造成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违法行为行为人武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行政处罚。

冬去春来,天干物燥,正是火灾多发的季节。尤其“清明”即将来临,焚烧秸秆、祭祀扫墓等野外非法用火行为将增多。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野外非法用火极易引发火灾,造成环境污染,威胁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广大群众一定要自觉向焚烧秸秆等野外非法用火行为说“不”,为全社会营造一个安全的社会环境。

晋中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火灾发生,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火期间,烧荒、焚烧秸秆烧茬燎堰及其他农作物等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二)在野外吸烟、坟堆、庙外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烤火、野炊、乱丢火种等行为;

(三)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林区活动的行为;

(四)非法携带火种进入山林的行为;

(五)其他野外非法用火以及拒绝、阻碍公安等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并处罚金,同时赔偿造成的损失。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举报监督,发现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等行为,应当立即报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晋中市公安局

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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