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介休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
核算办法
(试行)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户籍状况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应按本人持有的当地常住农业或非农业户籍类别申请。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在我市范围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凭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家庭核算收入,分别按户籍类别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可以单独进行申请:
(一)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正在军队服现役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收入状况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规定时间内(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提出申请时前6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其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
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核算方法
一、工资性收入计算
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采取以下方式核定计算:
(一)有稳定工作的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基本收入。
(二)非稳定就业人员,外出打工的以打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折算,在农村打零工的以居住地上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折算。收入折减系数考虑年龄、身体、家庭和当地风俗习惯等情况具体制定。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劳动年龄段内,在城镇打工的以打工地最低工资标准×0.8折算;在农村居住未外出打工的按居住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8折算。
2、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上有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收入不计算。
3、三四级残疾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非稳定就业人员,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上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5折算。
4、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或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的,需照护该病患的1名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中有失能残疾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需照护该残疾人的1名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中两人以上残疾(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照护残疾人的1名家庭成员照护人收入按零计算。
5、单亲家庭中,需抚养学前儿童的父或母;怀孕、哺乳期或需照顾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妇女等在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或上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0.5折算。
二、家庭经营净收入计算:
(一)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等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以本地区同等情况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度平均产量核算。
1、种植业粮食作物亩产(~斤)由乡镇按上年度平均产量确定,收入参照玉米市场价格×0.6折算,经济作物收入按照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去除必要成本和投入;
2、养殖业收入按照出栏数×当地平均市场价格计算,去除必要成本和投入。
几种特殊家庭人员的收入核定:
a.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特大疾病或三、四级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业收入按0.3折算。
b.家庭成员中主要劳动力双方均为残疾(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或重特大疾病的,农业收入按0.1折算。
c.家庭成员中重特大疾病、一二级重度残、三四级智力残或合并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农业收入按零计算。
(二)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按市场价测算收入。
(三)经营流动摊位,家庭一名成员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测算。
三、财产净收入计算:
(一)房屋、土地、车辆等其他不动产租赁、转让等收入,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二)存款储蓄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利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四、转移净收入计算:
(一)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
(二)独立生活的子女对父母、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具有赡养、抚养义务。赡(抚)养费主要根据赡(抚)养人、被赡(抚)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来衡量,若被赡(抚)养人与赡(抚)养义务人之间若有赡(抚)养协议、裁决或判决,且赡(抚)养义务人有执行能力的,按相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确定被赡(抚)养人的赡(抚)养费收入。若家庭中父或母患重特大疾病、残疾(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实际给付额高于下列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实际给付额低于下列计算标准的,按下列计算标准计算。
赡养费=(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
抚养费=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20%。有多个抚养人时,每增加一名抚养人,给付的抚养费增加其月总收入的l0%,最高不超过抚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50%。
以下情况不计算赡(抚)养费:
1、赡(抚)养义务人是低保对象的,视为无能力承担赡(抚)养义务,不计算赡(抚)养费。
2、赡(抚)养义务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依靠子女赡养为生的不计算赡(抚)养费。
3、赡(抚)养义务人因大病或突发事故造成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后,可以不计算赡(抚)养费。
(三)因房屋、土地征收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和安置费,扣除经查实确需安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其结余部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因突发意外事件获得的所有补偿费,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用具费等各类费用外,剩余部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户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成年已婚子女因离异、丧偶等特殊原因造成无住房而与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可以与父母分开计算。
五、支出型贫困家庭核算:
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的2倍),提出申请之前规定时间内的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或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刚性支出主要是指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内,家庭成员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全额救助。在提出申请前规定时间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二)补差救助。在提出申请前规定时间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未超过家庭总收入,但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主创业的,视其生产经营和家庭收入情况,可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六、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特别贡献人员给予的奖励金和荣誉津贴;
(三)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等享受的定期补助;
(四)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
(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扶助资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
(六)在职职工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八)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十一)“十三五”期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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