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34号)、省政府法制办〔〕第9次协调会议纪要,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年11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
二、凡在我省城市(指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建设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征收。征收标准视城市类别和城市土地地段情况确定,具体标准见下表:
类别综合开发区内(元/㎡)综合开发区外(元/㎡)按工程总投资的%
Ⅰ级Ⅱ级Ⅲ级Ⅰ级Ⅱ级Ⅲ级
大城市3.0
中等城市2.5
小城市2.0
表中所列Ⅰ级指城市中心地段,Ⅱ级指城市中心区以外的地段,Ⅲ级指城市边缘地段。
城市地段划分,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划定。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清。建设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可按投资情况分期缴纳,但必须出具分期缴纳保证书,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全部交清。
五、凡超过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面积,一经发现,均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防洪、供气、供热、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三)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四)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六)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七、以下建设项目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收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收30%;
(二)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收50%;
(三)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收50%;
(四)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收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收支纳入同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水、防洪、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九、本通知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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