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教育局重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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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介休市教科局
介休市教育科技局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年7月15日)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法律和山西省教育厅、晋中市教育局的有关规定以及介休市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建议,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介休市教育科技局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领导组组长:鹿人杰
副组长:温大勇邵成荣李冬明张保安
李安忆李奇良李卫锋
成员:李峰南培富李海清邵宝瑞邢晓东
各中小学校长及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负责人
二、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7.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8.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处理办法(一)本规定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1.警告和记过处分,在职教师由介休市教育科技局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介休市教育科技局备案。
2.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介休市教育科技局决定并报市人事部门备案。
3.开除处分由介休市教育科技局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介休市教育科技局备案。
4.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介休市教育科技局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三)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教师如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介休市教育科技局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五)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介休市教育科技局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六)学校及相关股室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问责:
1.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七)本规定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的以法律规定为准。
介休市教育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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