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介休市公安局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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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休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为有效预防火灾发生,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一、严禁实施下列行为:(一)在禁火期间,烧荒、焚烧秸秆烧茬燎堰及其他农作物等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行为;(二)在野外吸烟、坟堆、庙外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烤火、野炊、乱丢火种等行为;(三)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林区活动的行为;(四)非法携带火种进入山林的行为;(五)其他野外非法用火以及拒绝、阻碍公安等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二、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凡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并处罚金,同时赔偿造成的损失。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举报监督,发现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等行为,应当立即报警。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介休市公安局年2月2日

介休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

违法行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一、严禁实施下列行为:(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介休市范围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二)严禁在介休市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经公安机关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或重要节日举办的焰火晚会除外)。二、依法严厉打击违反烟花爆竹“五禁”规定的行为。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查处。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一追到底、追根溯源、严肃査处。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举报监督,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立即报警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介休市公安局

年2月2日

介休公安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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