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一、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建设法治政府实施纲要(-年)》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经过介休市人民政府的确认。3、实施的行政处罚在其法定职权或者法定授权和委托范围之内。
(二)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
1、被处罚对象必须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处罚对象必须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3、被处罚对象必须依法能够承担法律责任。4、在案卷中应当有证明被处罚对象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公民身份证件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5、法律文书中,应当对被处罚对象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法律文书所述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予以处理的法律事件或者行为。2、法律文书能够准确记载法律事件或者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3、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者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四)适用法律正确
1、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2、予以处理的法律事实必须由作为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所调整。3、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五)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相关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3、决定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4、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按照规定举行听证。5、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即将超出行政处罚范围,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规范标准
(共分)
(一)立案阶段(共12分,其中每个小项2分):
1、立案审批文书中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即有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电话、地址(住址)等。2、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自查、举报、群众来信来访、交办或者移送等。3、有案情记载,应当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当写明检查的时间;应当写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4、有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5、有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6、有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不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32分):
1、调查取证文书。有记载2名以上(包括2名,下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调查取证的文书或者在调查取证文书中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并记录行政执法证件号码(1分)。2、笔录。有询问笔录或者检查(勘验)笔录等调查笔录,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1个被询问人;1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当分别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共7分,其中每个小项1分):(1)有询问或者检查(勘验)时间。(2)有询问或者检查(勘验)地点。(3)有当事人或者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应当记载被询问或者检查(勘验)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电话、地址(住址)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检查(勘验)时有见证人在场的,应当记载其姓名等情况。(4)有完整的询问或者检查(勘验)笔录,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或者询问违法事实,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后果等;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程度等。(5)有询问人员或者检查(勘验)人员签名,或者在格式文书中记载询问人员或者检查(勘验)人员和记录人姓名。(6)有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勘验)人签名(应当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注“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或“上述内容与我所说的一致”等字样及签名和日期),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对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勘验)人拒绝签名的说明和自己的签名;检查(勘验)时有见证人在场的,应当有见证人签名及日期。(7)涂改处有被调查人捺手印、盖章或者签名。3、调取证据,应当在证据中注明取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执法人员签名,并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应在证据中注明。(1分)4、抽样取证文书,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共7分,其中每个小项1分,依法没有该项目的,按照同等标准给分):(1)注明被取证的当事人。(2)有取证事由和依据。(3)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4)有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性状描述。(5)有物品清单。(6)有执法人员签名、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7)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在清单上注明。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共9分,其中每个小项1分,依法没有该项目的,按照同等标准给分):(1)注明被取证当事人。(2)登记保存物品的事由和依据。(3)有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4)有物品的性状描述等。(5)有物品的保存方式、期限、保存条件和地点。(6)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7)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及行政机关印章和日期。(8)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9)有记载物品处理决定和处理结果的文书。6、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表,(共7分,其中每个小项1分)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有案由及案件来源。(2)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当记载当事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电话、地址(住址)等。(3)有案件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违法事实和证据。(4)有处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本部门制订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等)。(5)有承办人处理意见、签名及日期。(6)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核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7)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三)审查决定阶段(共40分):
1、告知和申辩,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共8分,其中每个小项1分):(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中有文号、拟被行政处罚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中有违法行为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中有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者期限。(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中有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给予陈述和申辩的合理时间及地点。(5)有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中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联系人(行政处罚承办人)、电话、地址。(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中有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及日期。(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中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2、听证程序,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共6分,其中每个小项1分,依法未经听证程序的,按照同等标准给分):(1)听证告知书中有文号、被告知有权申请听证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行政处罚的理由(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者期限);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联系人(行政处罚承办人)、电话、地址;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及日期;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名称、印章及日期等内容。(2)有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的记载和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及日期。(3)听证通知书中有文号、听证申请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的姓名、部门、职务等基本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应当写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回避等权利,告知当事人提供证据);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联系人、电话、地址;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及日期;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等内容。(4)听证公告中有文号、听证公告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告知利害关系人、其他申请参加听证人员参加听证的途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联系人、电话、地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等内容。(5)听证笔录中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签名等内容。(6)听证报告中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和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内容。3.处罚决定的审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共12分):(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2分)。(2)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共8分,其中每个小项1分,依法没有该项目的,按照同等标准给分):a有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b有集体讨论的案由。c有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列席人的姓名及职务。d有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应当汇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承办人员阐述的意见和理由(包括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和理由)。e有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应当汇报听证的情况、听证各方的意见和理由,及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理由。f有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意见和理由。g有结论性意见。h集体讨论参加人的签名。(3)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须有报批文书,包括本行政机关的意见及印章,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时间等。(2分,依法没有该项目的,按照同等标准给分)4、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共14分,其中第1项1分,第4项3分,其他项目各2分):(1)有文号。(2)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名称、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等。(3)有案件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4)有行政处罚决定的结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者期限。(5)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银行名称、地址,以及逾期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6)有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7)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共8分,其中每个小项2分;依法没有某项目的,按照同等标准给分):
1、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的,有送达材料名称、文号、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人签名、被送达人、代收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注明拒收的理由;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应当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2、罚款的,有合法票据。3、没收财物的,有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4、在结案报告或者结案审批表中,有案件情况、行政处罚决定内容、送达情况、执行情况(行政处罚未执行部分应当说明理由);承办人意见、签名及日期;承办机构意见、签名及日期;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和签名及日期等。
(五)立卷归档(共8分,其中每个小项1分):
1、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一卷一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2、使用合乎规范的卷皮,案卷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3、卷内目录和证据材料备考表填写合乎规范。4、卷内材料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或者将处罚决定书和结案报告或者结案审批表排在卷首,重复材料一般应当剔除。5、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6、纸张无破损,破损文书应当修补或复制;大小规格统一(一般用A4纸),文书过小的应当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当折叠整齐。7、卷内材料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用铅笔或者圆珠笔书写的,立卷前先予复印。8、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者实物证据,需在证据材料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四、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规范标准
(共分,第1、7项各10分,其他项目各8分)
(一)应当使用预定格式并编有统一号码的行政处罚文书。(二)有当事人姓名(名称)、地址(住址)。(三)有违法行为时间、地点。(四)有违法事实和证据。(五)有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六)有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金额或警告内容。(七)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有缴纳罚款银行名称、地址以及告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八)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九)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十)有当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号码、签名或印章;被处罚人的签名或盖章。(十一)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十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文书留有存根或者复印底联,即时备案。
五、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基础标准中规定的要素是案卷合格的最低要求,所涉及的内容是实体问题和重要法定程序问题,关系到行政处罚决定本身是否成立,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效。虽未设具体分值,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判定该案卷为不合格卷。
六、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规范的标准。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事项办理阶段、文书种类、文书归档规范、文书基本要素设定相应分值,对不具备基本要素或者不符合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问题或者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行政执法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文书格式及立卷归档另有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依据,不扣分;听证条件、诉讼时限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供依据,不扣分。
七、本标准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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