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介休市人民政府禁火通告

介休市人民政府禁火通告

为保护森林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有效防控野外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耕地、荒山、林区(含自然保护区、景区、森林公园)为禁火区,全年禁烧。

二、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进山人员及车辆要主动登记,接受防火守卡人员的检查。

(二)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烧荒、燎堰及其他生产性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禁火区内烧花圈、烧纸钱、放鞭炮等用火行为。

三、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违反本通告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元以下罚款。

对因违反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五、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全面禁烧,从我做起。

如发现有违反以上规定者,请拨打森林火警-、-。介休市人民政府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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