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划定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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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市政发〔〕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划定市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市城区纬二路——经四路——纬三路——经一路——馨园路——西外环路——新建西路——定阳路——东外环——林宗路——经十一路——纬二路(包含以上道路)为“禁用区”。“禁用区”面积约为22.58km2。

二、“禁用区”禁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为: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柴油为燃料的工程和农业机械设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Ⅱ以下(不包含国Ⅱ)排放标准(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

1.工程机械是指用于工程建设施工机械的总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叉车等。

2.农业机械是指在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排灌机械以及其他机械等。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年5号)规定,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

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工程机械。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农机等有关部门对“禁用区”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联合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责令清退出场。

(三)“禁用区”内国Ⅱ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同时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四)对违反本通告之规定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介休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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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制/郝晓平监制/刘健审核/候继荣

编辑/郭娜法律顾问/张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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