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曝光一批交通违法行为,多人被扣分罚
面包车违法
案例一:年01月30日9时20分许,李某龙驾驶陕FVX**6号小型普通客车(农村面包车),由宁强县燕子砭镇向安乐河镇方向行驶,行至宁强县阳青路公路32Km+m处掉头时,与同方向杨某成驾驶的陕FB**9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丁某英)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龙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掉头时妨碍了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杨某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因素。
李某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应承担本起道路交通的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应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丁某英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汉中公安交警提醒: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摩托车驾驶人及乘车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案例二:
年2月15日10时28分,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在京昆高速龙亭收费站检查一辆牌号为陕FZ***1的面包车时发现,该车核载7人,实载8人,超员1人,属“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交通违法行为。经询问得知,驾驶人王某某对行驶证和车身上的核定载客人数表示清楚,但想着过年期间应该不会被查,为了方便就选择一起乘坐。案例三:年2月15日17时20分,京昆高速城固收费站一辆牌号为陕F5***K的面包车核载7人的面包车实际乘坐了10人,超员3人,属“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20%以上”交通违法行为。面对民警询问,驾驶员曾某某声称:目的地不远,自信开车技术好挤一挤一会就到了。案例四:年2月15日17时25分,京昆高速城固收费站一辆牌号为陕FH***8的面包车核载5人,实载6人,属“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20%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经民警询问得知,驾驶人秦某某对超载违法事实清楚,只是心存侥幸,觉得超员一两个问题不大,不影响安全,为图省事就让大家挤一挤乘坐了。
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对三辆超员面包车驾驶员及乘员分别进行了安全教育,责令对超载人员进行转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陕FZ***1面包车驾驶员王某某予以罚款元,记3分的处罚;对陕F5***K面包车驾驶员曾某某、陕FH***8面包车驾驶员秦某某予以罚款元,记6分的处罚。汉中公安交警提醒:面包车超员十分危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极易因轮胎负荷较重,变形过大引起爆胎、方向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不安全因素,同时由于车速较快,如遇轻微转弯、刹车等,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驾乘人员应自觉避免超员违法,确保自身及他人在出行中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才是回家最近的路。
POLICE
货车违法
案例一:宋某,男,山西省介休市绵山镇人,年1月22日驾驶晋K56**3号(晋K1**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国道Km+m处,实施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宁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宋某作处罚款1元的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
案例二:
王某华,男,河南省濮阳县柳屯镇人,年02月07日驾驶豫B71**2(豫JX**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国道Km+m处,实施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宁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王某华作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汉中公安交警提醒:驾驶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且随身携带驾驶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POLICE
酒后驾驶
案例一:李某贵,男,陕西省宁强县广坪镇人,年01月05日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行至宁强县广金公路7Km+m处,实施未佩戴安全头盔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宁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李某贵作处行政拘留5日、罚款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二:李某成,男,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大滩镇人,年01月20日驾驶川HU3**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宁强县阳青公路22Km+m处时,实施饮酒后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宁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李某成作处罚款1元、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案例三:郭某安,男,陕西省宁强县铁索关镇人,年02月12日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宁强县铁索关镇铁水公路0Km+m处时,实施饮酒后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宁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郭某安作处罚款元、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记38分。案例四:杜某城,男,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年02月07日驾驶陕BZ0**9号小型轿车行至宁强县汉源街道办玉带路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宁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杜某城作处罚款元、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案例五:庄某,女,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人,年02月08日驾驶陕FMD**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宁强县玉带路时,实施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宁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庄某作处罚款元、收缴陕FMD**4机动车号牌的行政处罚。汉中公安交警提醒: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论在何时、何处,切勿心存侥幸,切忌酒后不开车。POLICE
来源:汉中交警
洋县本地媒体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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